曾男借女友帳戶玩遊戲被控洗錢判無罪關鍵證據不足
- 此外,帳戶原主鄧男對卡片遺失說法矛盾,前女友武女證詞亦與鄧男不符,證據鏈嚴重不足,法官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判曾男無罪,檢方可上訴。
- 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洗錢罪須證明「明知為犯罪所得而處理」,但本案中檢方僅以曾男曾持有帳戶為由,未提供任何證據顯示其與詐騙集團有通謀或獲利。
- 司法實務中,類似「使用帳戶」案常因證據鏈斷裂而判無罪,2022年台北地院曾有類似案例,因無法證明帳戶轉移時點,駁回起訴。
- 台北地院近日宣判一宗洗錢案,曾姓男子因被控協助詐騙集團洗錢遭起訴,最終獲判無罪。
台北地院近日宣判一宗洗錢案,曾姓男子因被控協助詐騙集團洗錢遭起訴,最終獲判無罪。案情顯示,2023年10月中旬,4名被害人遭假投資詐騙,分別匯入5萬、3萬5千元、5萬、10萬6千元等金額,款項迅速被提領一空,總損失逾27萬元。檢方指曾男曾持有友人鄧男帳戶的提款卡與密碼,並將其提供給詐騙集團,涉嫌洗錢與詐欺。曾男辯稱帳戶僅為玩線上遊戲向武姓女友借用,領款後已歸還,並強調不認識帳戶原主鄧男。法院調查發現,被害人匯款時間為2023年10月15日左右,但曾男最後使用該帳戶為9月11日,相隔近一個月,檢方未能證明帳戶在案發時由其掌控。此外,帳戶原主鄧男對卡片遺失說法矛盾,前女友武女證詞亦與鄧男不符,證據鏈嚴重不足,法官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判曾男無罪,檢方可上訴。
案件核心爭議:時間差與證詞矛盾成關鍵
法院審理重點聚焦於時間線與證據完整性。4名被害人匯款時間均在2023年10月15日前後,但曾男使用帳戶的最後紀錄為9月11日,中間有超過20天空窗期。檢方主張曾男將帳戶轉交詐團,卻無法證明帳戶在10月期間由其持有或操控。更關鍵的是,帳戶原主鄧男的說詞漏洞百出:先稱卡片遺失於皮包,又改口懷疑室友竊取,甚至自相矛盾地指稱「不記得遺失過程」。法官指出,單憑曾男曾短暫持有帳戶,即推定其為共犯,違反「罪疑惟輕」原則。此外,前女友武女證稱曾男用卡僅為遊戲領款,且密碼由她轉告,用完即歸還,此說法與鄧男證詞無法對應,更凸顯檢方證據薄弱。法界人士分析,此案凸顯檢方常犯「推定有罪」錯誤,未釐清帳戶流轉關鍵節點,直接將使用行為等同共犯,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無罪推定」精神。
法院判決依據:檢方未能完成舉證責任
法官在判決書中明確指出,檢方未能達成「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洗錢罪須證明「明知為犯罪所得而處理」,但本案中檢方僅以曾男曾持有帳戶為由,未提供任何證據顯示其與詐騙集團有通謀或獲利。法院進一步指出,帳戶在9月11日後由誰掌控、如何被詐團取得,均屬未知,檢方卻未調查鄧男與武女間的關係細節。例如,鄧男與武女是否為同一社群成員?卡片遺失是否與詐團串通?這些關鍵疑點檢方均未深入追查。更嚴重的是,證人鄧男多次改口,其證詞可信度遭法官當庭質疑:「若卡片遺失,為何未立即報警?又為何懷疑室友而非直接向銀行掛失?」此類矛盾使證據價值歸零。司法實務中,類似「使用帳戶」案常因證據鏈斷裂而判無罪,2022年台北地院曾有類似案例,因無法證明帳戶轉移時點,駁回起訴。本案再次印證「舉證責任在檢方」的司法原則,避免民眾因輕率借出帳戶而遭誤判。
法律延伸:借帳戶玩遊戲的潛在風險與防範建議
此判決對社會具深遠警示意義。近年台灣詐騙集團常以「遊戲代充」「虛擬幣交易」為藉口,誘使民眾借出帳戶。法務部2023年統計顯示,洗錢案中「帳戶借貸」為第二大手法,佔38%,尤其年輕族群因遊戲、社交需求,常將帳戶提供給「朋友」,卻不知已淪為詐騙工具。法官在判決中強調,依《銀行法》第12條,未經銀行同意轉讓帳戶屬違法,但本案特殊之處在於「無故意共犯」。專家建議民眾應嚴守三原則:一、絕對不借出帳戶給他人,連遊戲充值也應用自身帳號;二、若需協助他人領款,應透過銀行轉帳而非交出卡片;三、發現帳戶異常,立即掛失並報警。此外,經濟部2024年新修訂《防制洗錢法》明確規定,提供帳戶予不明人士者,最高可處5年徒刑,但本案凸顯司法實務需更精準區分「無意提供」與「故意共犯」。民眾可透過銀行APP設定「帳戶異動通知」,或定期查閱交易紀錄,避免成為詐騙共犯。此次判決不僅救濟一名無辜者,更為未來類似案件樹立舉證標準,避免檢方濫用「推定有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