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央行等八部門確立RWA規則:資產代幣化不再灰色地帶
- 2026 年 2 月 6 日,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場監管局、金融監管局、證監會及外匯局八大部門發佈《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等相關風險的通知》(銀發〔2026〕42 號)。
- 這兩份文件不單是簡單的禁令,而是一種全新的監管框架。
- 同時,還附上了一份具體操作指引——《關於境內資產境外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代幣的監管指引》。
2026 年 2 月 6 日,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場監管局、金融監管局、證監會及外匯局八大部門發佈《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等相關風險的通知》(銀發〔2026〕42 號)。同時,還附上了一份具體操作指引——《關於境內資產境外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代幣的監管指引》。這兩份文件不單是簡單的禁令,而是一種全新的監管框架。
核心要點一:虛擬貨幣仍被嚴格管制 42 號文第一條明確指出,虛擬貨幣不具備與法定貨幣等同的地位,包括比特幣、以太坊及 USDT 等均被列為非法金融活動。文件表明,任何境內外單位和個人未經相關部門批准,不得在境外發行與人民幣掛鉤的穩定幣。
核心要點二:RWA 概念首次納入監管規定 42 號文第一次明確定義了「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RWA),即使用加密技術及區塊鏈技術將實體資產轉換為數字代幣。這顯示監管部門正式承認 RWA 的合法性和其作為金融業務形態的地位。
核心要點三:境內資產出海代幣化的監管框架 42 號文第四章詳細規範了境內主體在境外開展相關業務時的監管要求,指出不同形式的 RWA 需遵循不同的監管規定。證監會成為主要監管部門之一,對境內資產透過 RWA 方式進入全球資本市場提供合法路徑。
核心要點四:證監會推行備案制 《關於境內資產境外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代幣的監管指引》詳細說明瞭如何在境內資產出海時進行合規操作。文件規定,申請方需向證監會提交完整資料並通過備案程序,這顯示中國正在逐步開放 RWA 市場。
核心要點五:金融機構的角色 42 號文第六條指出,在未經相關部門批准的情況下,金融機構不得為虛擬貨幣業務提供服務。但是,對於合法的 RWA 業務,只要經過審批或備案,金融機構可以參與其中。
總結來說,中國正在逐步調整對加密資產的監管態度,從全面封堵轉向分類監管。這標誌著中國在探索如何規範和利用區塊鏈技術進行資產代幣化方面邁出了一步。








